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以文學名著淺談法律

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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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不管是真人真事、或是虛構情節,深情狂熱的愛情故事總是為人津津樂道、傳頌千古!像是十六世紀的「羅密歐與茱麗葉」、二十世紀初的「徐志摩與陸小曼」、格林童話世界中的「睡美人Aurora公主與Phillip王子」、迪士尼經典卡通裡的「美女與野獸」等等;姑不論這些如浪漫史詩般的愛情境界是多麼令人羨慕神往,但從法律的角度以觀,上述愛情故事中的人物、所採取的部分作為,確實是有許多商榷再思的空間,茲試作分析如后----
二、法律解析
1.「羅密歐與茱麗葉」:
莎翁筆下的羅密歐與茱麗葉,因為真愛而絢爛地度過可歌可泣的青春年少!未滿十八歲的羅密歐與未滿十四歲的朱麗葉,因為一見鍾情、在未徵得雙方父母同意下,即相約互許終身、並先後以死相殉,此等為愛勇往直前的行為雖然換來千古稱頌,但卻是已違反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的「與幼童猥褻罪」(註一),以及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的準略誘罪(註二),最高可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若羅密歐與茱麗葉並未以身殉情,這樣重的刑罰結果或許會使其選擇作出不同的因應方式也不一定。

2.「徐志摩與陸小曼」:
當才氣縱橫、風流倜儻的詩人徐志摩遇上絕代風華、多才多藝的名姝陸小曼,一場驚天動地、不見容於傳統社會的風月傳奇就此在情史上寫下絢爛的篇章!由於才子佳人惺惺相惜,兩人在未正式與各自的元配離異前,即已互通款曲;志摩與小曼這般的出軌行為,實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註三)後段:有配偶而與人相姦之「通姦罪」,以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註四):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和誘罪」,前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條則可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睡美人Aurora公主與Phillip王子」:
公主Aurora的父皇在Aurora出生時,因疏忽忘了宴請國內法術最高明的巫婆,以致Aurora出生後不久即被巫婆暗下詛咒—即只要公主的手指被紡織機的紡錘刺破,她就會長睡不醒,而這一天終於在公主十五歲時不幸來到,自此公主及該城堡內的所有百姓步上長睡近百年命運,直到鄰國的Phillip王子排除萬難、斬妖除魔,並獻上深情一吻後,Aurora公主及其國眾百姓才於同一時間自歲月的停格中悠悠轉醒……;雖然童話中的確是安排Phillip王子是Aurora公主的真命天子,但在等候Phillip到來之前,所有曾經自認為是公主救星的他國王子、在公主及其國民昏迷不醒之際、所獻上的熱吻,其實係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註五):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之「妨害性自主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美女與野獸」:
這是迪士尼取材自法國古老神話的一個故事,故事開始於一個因為自私又缺乏慈悲而慘遭魔法詛咒變成野獸的王子,為了解開咒語,野獸王子必須在象徵其生命力的玫瑰花掉落最後一片花瓣前,設法贏得美麗女孩貝兒的真愛;一開始,變成野獸的王子仍然不改舊有強硬作風,採行人質替換方式、威脅貝兒用自己來交換父親性命,貝兒因此而答應被王子囚禁;雖然故事發展到最後,因為城堡中一群僕役的穿針引線、貝兒和王子終於譜出真摯的情感,王子也因此破除魔咒的桎梏,但王子先前威脅並強行拘禁貝兒的手段,實已觸犯我國刑法三百O二條第一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註六) ,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注釋
(註一)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註三)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註四) 刑法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註五) 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六) 刑法三百O二條第一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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